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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莫名被拖走,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无需对业主车辆被拖走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底的一个凌晨,一辆车身带有明显“道路救援”标志的拖车驶入龙岩市新罗区某小区。经值班门卫询问,拖车驾驶人员以“搭电”为由进行解释,门卫按流程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后予以放行。随后,小区业主邱某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小车,被这辆拖车拖走。 发现车辆不见后,邱某立即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视频画面及小区入口登记记录。随后,邱某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求助回执》显示,该事件因经济纠纷引发,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邱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邱某表示,其从二手车买卖网上向某典当公司购得此车,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某,张某此前已将轿车抵押给典当公司。今年1月,邱某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已尽正常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2024年4月1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并特别约定,若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需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作为小区租户,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服务费(包含车位服务费),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邱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既不负有保管义务,也无需承担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 涉案拖车进入小区时,门卫根据其“道路救援”外观标志,要求驾驶人员登记信息,基于合理信赖予以放行,已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与登记职责。且在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提供视频和登记记录,全面履行了相应职责与义务,对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新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保管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车辆在小区被拖走,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要看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是否涵盖车辆保管;其二,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讲,保管合同成立需满足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且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能实际控制保管物这一条件。在物业服务领域,除非业主与物业公司明确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否则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为停车服务费,并非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不过,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仍需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做好观察、询问、登记等工作,并且在事件发生后,要积极协助相关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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