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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1999年1月1日起,老林承包某块农田。2012年,为便于自己生产生活,老陈在老林的承包地东侧筑起棚屋及围墙。2018年农村土地再次确权时,确权部门将该承包地确认由老林管理使用,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但老陈认为,棚屋及围墙不属于老林已确权土地范围,即使承包也是未经过正规的程序和流程,自己对确权不知情,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老林与老陈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果,老林起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老林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案涉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合法占有该承包地。老陈未经老林同意,在案涉承包地的部分土地上筑起棚屋、围墙,妨害老林对案涉承包地的使用,老林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老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违建在老林承包地范围内的棚屋围墙,并将土地恢复原貌。该案宣判后,老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未经许可,占有、耕种他人承包地,系侵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停止侵害并返还非法占有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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