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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据悉,原告孔某某系“24h自动发货”“买家购物须知”“店铺防盗水印”“预览效果水印孟菲斯版”等4幅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均已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公开发表。2024年5月17日,孔某某发现被告翁某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某素材库”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作为缩略图,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图片作品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首先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能够满足受众对美的需求的美术作品。“店铺防盗水印”“预览效果水印孟菲斯版”2幅作品在色彩搭配、元素选择、页面排版上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独创性要求,应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而作品“24h自动发货”主要由“24H”“自动发货”“链接拍下即可百度云提取,15秒发下载地址”等行业内惯用提示语、红白底基色调和一个箭头标识的简单搭配组成;“买家购物须知”系由白底、黄框的背景图为基底,附有“买家购物须知、关于发货、关于售后、产品信息”等小标题及相关提示内容,所使用的文字字体和图标均为公有领域内的通常表达,未能体现作者在构图设计、色彩搭配等方面的独特表达,难以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和编排创意等创作性劳动,因此不满足“独创性”要求,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上述两幅美术作品虽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鉴于我国的作品登记制度为自愿登记,不进行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实质性审查,因此《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美术作品的依据。 综上,法院酌定由翁某某向孔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元,驳回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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