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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名誉与商誉,是其立足市场的核心根基。但现实中,部分经营主体、消费者、企业员工因纠纷处理失当,通过网络发布不实言论抹黑企业,不仅损害企业人格权,更触碰法律红线。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布3起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典型案例,清晰划定维权与侵权的法律边界。 案例一: 朋友圈发布假信息 合作纠纷切莫越界 苏某与石狮某服饰公司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后因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矛盾,苏某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及微信群发布“大家注意了,石狮某公司拖欠加工费不给,大家相互转告一下”等不实内容。苏某的行为给石狮某服饰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名誉权受到一定侵害。服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赔礼道歉。 石狮法院经审理发现,石狮某服饰公司、苏某双方此前存在较好的合作基础,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某在相关微信群向石狮某服饰公司赔礼道歉,为该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二: 捏造“蛋糕吃出塑料袋” 抹黑商家要承担责任 为庆祝母亲生日,林某向某蛋糕店订购了一个蛋糕。因所送蛋糕款式有偏差,林某遂联系该蛋糕店。后蛋糕店向林某道歉,林某接受案涉蛋糕并食用。 然而,半年后,林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多次在朋友圈发布该蛋糕店“蛋糕里吃出塑料袋”“还骂人必须黑无良商家”等内容,并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内容为“蛋糕里吃出塑料袋”“黑心商家”等。不实信息扩散后,给蛋糕店造成一定影响。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捏造事实、发布不实言论,并直接用言语攻击该蛋糕店,对蛋糕店的名誉权损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有致使蛋糕店客源流失的可能,给蛋糕店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判决林某应向石狮某蛋糕店赔礼道歉,为该蛋糕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 实习老师夸大事实 诋毁幼儿园被追责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间,孙某在石狮某民办幼儿园实习,并签订实习三方协议,约定实习报酬等内容。 实习结束后,孙某通过抖音号发布“幼儿园伙食很差……”“开设的兴趣班没有专业指导教师”“班级人数超额能有四五十名学生”等言论。2023年10月,该幼儿园诉至石狮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具有明显的侵害石狮某幼儿园名誉的主观故意。其在没有相关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发布含有以偏概全、夸张夸大成分的内容,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该幼儿园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孙某向石狮某幼儿园赔礼道歉,为该幼儿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企业名誉权系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专门对保护民营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作出了规范,并且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近年来,个别主体通过网络等渠道恶意造谣、夸大事实中伤民营企业,不仅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导致商业信誉受损,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明确的是,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即便自身权益受损,也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发布不实言论、恶意攻击等过激行为,否则将从“维权者”变为“侵权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市场交往难免产生纠纷,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是正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言论需以事实为依据,切莫因一时情绪发布不实信息。守住法律边界,才能既维护自身权益,又守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生态。 同时,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内容的审核,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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