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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18:00

卖土特产被诉十倍赔偿 法院:初级农产品不必强制标识

作者:陈绍健 卓萌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自家榨的茶油、手工红糖、西园花生、米圆子……”这些充满乡土气息的特产,是漳平人走亲访友的“心头好”。它们的产品包装向来简洁,甚至没有详尽的生产信息,却承载着地方的风土人情和传统工艺。然而,当消费者以“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一赔十”,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漳平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4年4月,邓某在漳平市某特产店购买了茶油6提、西园花生4包、红糖2罐、米圆子2罐,共计消费1460元。2024年8月,邓某以上述商品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执行标准等标识,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共计160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茶油、花生、红糖、米圆子,系经过相关加工工序,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应属农民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邓某虽主张案涉商品为预包装食品,但实际上应属于采用简易包装出售的散装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因此,案涉商品符合“无须包装”的品种范畴,邓某诉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标识均不属于强制标注内容,且邓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综上,法院认定邓某主张“退一赔十”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维权需恪守法律边界,对初级农产品应聚焦质量安全而非形式标识;商家需主动规范经营,在保留特产特色的同时,通过明示来源、告知工艺等方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本案判决保护了个体工商户及地方特色产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与商家相互理解、相互监督,共同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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