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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午休时坠井致残,谁担责? 法院:多方过错共担责 违法分包、工地隐患、层层转包责任不清……建筑工人午休时意外坠井致残,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福州某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脚手架搭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何某,何某又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程某。2022年3月14日,方某经程某招用,在项目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施工工作。2022年4月11日午休期间,方某于工地二楼楼梯背面便溺时,踩踏的空气管道井上虚盖的木板断裂,摔落至负一楼约九米深的管道井中,被送医抢救。 方某为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方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方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方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对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方某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遂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公司、何某、程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 经鉴定,方某因伤致右肝裂伤(九级伤残)、10根肋骨骨折(十级伤残)、腰椎5处横突骨折(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工人存在重大过错担主责,其余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此案中,某公司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的脚手架搭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何某,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系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某公司应承担因违法分包导致安全事故的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何某将脚手架搭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程某负责实际施工,由程某向其交付工作成果,何某与程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何某作为定作人选任无相关资质的程某作为承揽人,应依法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而程某组建施工班组,雇佣方某进场施工,程某与方某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向方某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未在事发空气管道井旁设置安全警示牌,亦未举证证明有发放安全帽、安全绳索等劳保防护用品,仅以简易木板虚浮遮盖,放任方某等务工人员在有安全隐患的场地走动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后,程某进行紧急救治,并垫付医疗费,尽到及时施救义务,可适用过失相抵,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方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明知工地有卫生间却随地便溺,且知晓木板无法承重仍踩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外,休息时间便溺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不影响责任认定。 综上,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方某在午休期间进入施工现场时未细致观察施工场地,在空气管道井随地便溺造成。综合案情和各自原因力的大小以及损害后果,法院酌定由程某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过错责任,方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某公司、何某因存在违法分包及选任过错,与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发包人、分包人应严格审核资质,避免选任过错 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等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行业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的现象较为常见。在此类行业中,发包人、分包人更需严格审核相关资质,避免选任过错。接受劳务方在确保自身资质合规的情况下,应切实履行管理与安全保障责任,如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做好安全防护、技能培训与安全提示、纠正违规操作等。提供劳务方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如不擅自进入隐患区域、规范穿戴防护装备、作业中留意环境安全状态、发现隐患立即上报等。同时,妥善保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凭证,以便维权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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