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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竞争激烈,独特装潢成为吸引顾客的“流量密码”。然而,一些商家为增加客流,直接“复制粘贴”知名餐厅的装修风格。这种“装潢模仿”看似捷径,实则触碰法律红线。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某海鲜火锅店模仿“朱某某火锅”门店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的判决为试图“搭便车”牟利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某某海公司经营的“朱某某火锅”品牌在福建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2023年起,该公司对门店进行整体装潢优化设计,并将部分装潢登记为美术作品、门店内文字登记为文字作品,均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2024年初,某某海公司发现,一家新开业的某海鲜火锅店多处装潢与“朱某某火锅”品牌装潢相同或近似,遂诉至马尾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某某海公司认为,其旗下“朱某某火锅”门店具有鲜明统一的品牌logo和装潢风格,在消费者中已形成影响力,能识别服务来源。某海鲜火锅店恶意抄袭其装潢并采用相同经营模式,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某海鲜火锅店则辩称,相关设计属行业通用元素,某某海公司本身也属仿制,其装潢不具独特性或影响力,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应剔除通用元素。该火锅店所有宣传均明确自身店名,顾客稍加注意即可区分,未造成混淆或损害对方商誉,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 高度相似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门店的logo、迎宾区、门头、收银台、店员服饰等在图形图案、颜色搭配、文字排列组合、字体字号等方面高度相似。 同时,“朱某某火锅”品牌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装潢应当属于整体形象,而不是特指具体物件。在判断装潢是否相似时,应当严格从主客观两个维度加以把握,既考虑装潢的客观要素、形成历史,也考虑消费者的主观感受。 目前,“朱某某火锅”品牌拓展至福州、厦门、宁德等地经营,通过持续使用特殊装潢及广告宣传,在福建省内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网络上消费者对某海鲜火锅店的评价多为“高仿版朱某某”,也可印证一般消费者看到其整体门店形象即能联想到“朱某某火锅”品牌。 综上,法院判决某海鲜火锅店立即停止侵害某某海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双方均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法院综合侵权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驳回某某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独特的门店“装潢”容易引起消费者共鸣,带来巨大客流,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任何企图通过“复制粘贴”“搭便车”等方式混淆视听牟取利益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营者在设计自身店铺形象时,应当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商业道德,坚持原创并进行显著区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才是生意红火的长久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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