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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明明备注“投资”,却想恶意隐瞒,还辩称此举是“诉讼策略”。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依法对恶意隐瞒关键证据、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混淆案件法律关系的原告处以5万元罚金。 案件源于原告起诉被告的一起借款纠纷。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特地向银行申请调取个人账户明细表来代替隐匿备注有“投资”的两份个人业务凭证。 然而,法官在当庭核对证据原件的过程中,这两份被“隐瞒”的转账凭证意外现身——凭证上清晰备注着“2013.8.26投严某某工程35万元。2012年底投35万元共计70万元整。2014年3月31日投30万元,共计100万元”。面对铁证,原告竟辩称此举是“诉讼策略”,试图混淆视听。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故意隐瞒重要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其行为妨害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已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作出对原告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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