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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清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李某某在公司注册销售点终端机(POS机)并绑定其名下两家银行账户,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为江某某、肖某某等人“养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获利7100元。2024年7月,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清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养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对此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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