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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民忧双解 司法温度彰显 ——闽清法院以“刑事判决+民事调解”定分止争解难题 “如今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相应的补偿也让我没有后顾之忧了!”近日,随着赔偿款当场给付完毕,被害人王某某握着法官的手,语气充满释然。这起曾经让朋友间反目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刑事判决明刑责,民事调解解民忧”的分步施策下,既让被告人付出法律的代价,又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成为闽清法院“刑事判决+民事调解”解纷模式的鲜活样本。 202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饭店因买单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用头顶了李某某的鼻子,导致李某某鼻子出血。同日,李某某协同潘某某、周某某相继驾车来到闽清县某农家乐门口,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经闽清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某虽得到部分赔偿,但其认为“故意伤害他人,必须受到法律惩罚。”双方僵持不下,矛盾愈演愈烈。 “故意伤害案件,首先要让被告人明白:犯罪不是‘私了’就可以抹平,法律底线绝不能触碰。”承办案件的法官助理来到受害人母亲家中言明,并耐心解释案件的事理、情理与法理。为防止刑案久拖不决,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秉承“先明刑责”理念,通过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惩戒,为被害人伸张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因李某某、潘某某、周某某持凶器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刑事判决虽尘埃落定,但结案容易,事了难——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十几万元的损失尚未解决,几家人“冰封”的积怨也并未真正“消融”。被害人王某某在后续治疗后也提起了相应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 “判刑是对犯罪的惩处,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腿脚行动的不便、高额的医疗费用、心理的恐惧无法视而不见。”坂东法庭庭长任建军深知其理。于是,他先是找到三名被告人进行谈话:“判决已经明确了你们的罪责,合理的赔偿既是弥补对被害人的伤害,也是你们认罪认罚的实际表现。”后又耐心倾听王某某的诉求并予以回应:“虽然刑事判决已经明确给予你公道,但是你的损失我们仍旧重视,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困难,我们一起商量个可行的调解方案。” 经过多次调解,考虑到被告方的家庭情况,王某某作出了减免相应金额的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项当场履行完毕,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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