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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楼法院法理交融化解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姐弟亲情再续 “卓法官,我昨天收到了弟弟打的第一笔还款,这是自我们从打官司以来第一次打电话没有吵架,太谢谢您了!判决之后还这么耐心给我们做调解工作。”近日,当事人林甲(化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卓垚磊打来电话。 近日,鼓楼法院经过审理,对一起姐弟之间因代持股票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卓垚磊通过判后答疑和多番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更实质化解了矛盾。 股权代持引纠纷 林甲与林乙(化名)系姐弟关系,2013年,林乙以案外人王某的名义向某公司出资120余万元,公司上市后,林乙通过王某实际持有股份150万余股。2020年至2023年,林乙两次起诉王某,经法院判决,收回股票投资成本及收益200余万元。林甲认为林乙通过王某代持的部分股份为其所有,要求林乙返还代持股票、返还减持股票收益、返还退税等合计150余万元。双方沟通未果,林甲将林乙起诉至法院。 立案后,经办法官卓垚磊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联系双方询问调解意向。但该案双方对争议事项未签订书面协议,对事情发生经过各执一词,争议过大,且对立情绪明显,调解意愿不高。考虑到该案涉及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等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且案情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在未经实体审理的情况下,迳行调解难有好的效果,卓垚磊遂暂时搁置调解工作,迅速推进后续审理流程。 卓垚磊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相关履行行为可以确认双方成立代持股票的事实,即林甲投资的股票与林乙自行投资的股票一并以林乙名义委托王某代持。以上代持行为违反公司上市监管规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证券市场法治秩序,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中关于无效法律行为财产利益的处理,在该案中除应归还相应成本,还需处理案涉股票增值带来的收益分配。基于公平原则,并结合双方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卓垚磊认定林甲、林乙应分别取得股票增值部分的80%、20%。 在作出判决前,卓垚磊再次与双方沟通,进一步释法析理并告知诉讼风险,以期促成自愿和解,但最终双方仍因金额和履行方式的分歧,未能调解成功。于是卓垚磊及时作出判决,林乙除已付款项外应向林甲支付70余万元,驳回林甲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解心结 “卓法官,我收到判决书了,判决书有20多页,有的地方我不理解,而且判决金额跟我诉请金额差得比较多,我考虑了几天,决定要提起上诉。”林甲表示。 “我们有判后答疑的机制,可以为你答疑解惑,你可以在充分了解之后再作决定,在判决生效之前都可以提出上诉。”法官回答。 “卓法官,我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就是有的地方有点看不懂。另外,能不能再给我们做做调解工作啊?我愿意还款,就是需要再给我一点时间。”林乙说。 了解到当事人的还款意愿和调解意向后,秉持将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全程的理念,7月17日,卓垚磊再次邀请林家姐弟到法院组织“判后调解”。调解现场,经办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一一耐心解答,并就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法律后果等向双方释法明理。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对于判决结果的疑虑逐渐消除。林乙表示对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没有意见,希望能尽快了结此事,但鉴于还款能力不足,希望法官能帮忙与林甲沟通延缓履行期限。林甲表示,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对判决已经没有疑惑,但是此前林乙多次毁约,难以再次相信其履约承诺,若要和解,需一次性付款。 在了解症结后,经办法官向林甲释明了生效判决所享有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保障,减轻了林甲的担忧,同时与林乙沟通缩短部分金额的付款期限。经反复协商及调整方案,双方最终同意由林乙于次日即支付第一期款项10万元,此后于半年时间内逐月支付完毕剩余款项。 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林甲当场收回准备好的上诉状,林乙也表示不会提出上诉。次日,双方均联系经办法官告知第一笔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履行,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姐弟间多年的积怨得到缓和,关系迎来向好的转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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