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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租船改装并走私冻品,男子钱没赚到还获刑。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判处被告人郑某勇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4年10月间,郑某勇明知虞某平(另案处理)欲走私冻品牟利,仍帮助虞某平寻找运输所用的船舶。此后,郑某勇以2万元的价格租赁一艘渔船,并在虞某平的安排下,将该渔船送至浙江省某船舶修造厂进行改装,同时陪同虞某平等人到福鼎市租借船员证书。同年11月,郑某勇与虞某平安排的几人一同驾驶渔船出海接驳冻品,并在途中利用卫星电话与上家联系。接驳冻品后,虞某平组织人员驾驶泡沫船从渔船转运部分冻品上岸并交由货主运走,剩余部分冻品因潮水原因未能转运。后虞某平等人决定将渔船上的剩余冻品转卖给他人,并组织人员将冻品搬运至岸上。在等待买家安排车辆装运过程中,虞某平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勇等人则驾驶渔船离开。经检验、认定,被查获的冻品为美国产鸡爪,净重6640.54公斤,不属于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价值共计3453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勇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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