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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5:53:11

老人养老机构摔倒去世,责任咋分? 法院判机构担责15%

作者: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崔龙生 刘菊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身患多种疾病的中度失能老人在养老机构两次摔倒后去世,是养老公司管理不当所致,还是子女怠于送医的责任?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定养老公司承担15%的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芬入住某养老公司时已患腔隙性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且因行动不便需拄拐。某养老公司评估其为中度失能老人,并与张某芬及其家属陈某甲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入住期间,该养老公司发现张某芬有摔倒风险,两次要求家属送医均被拒绝。

2023年11月20日至21日期间,张某芬先后两次摔倒受伤,某养老公司均及时处理。之后,某养老公司多次要求家属带张某芬外出就医和提高护理等级,家属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年12月5日,家属带张某芬到医院救治,张某芬被诊断为“急性腔隙性脑梗死”等,几日后去世。

家属陈某甲、陈某乙认为,该养老公司因管理不当,导致张某芬摔伤并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85.8万余元,并退还押金、服务费等2.1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中,某养老公司确有存在服务瑕疵,张某芬的两次摔伤,虽然不存在危重紧急情况,但某养老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内伤不明的情况下,某养老公司未能积极主动采取医疗检查以明确伤情等妥善处理的措施,存在未对张某芬积极实施安全保障和救助措施的行为,与张某芬摔倒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陈某甲、陈某乙作为子女怠于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明知母亲病情不断恶化且养老公司多次提议送医救治,仍以各种理由消极推脱不作为延误治疗,对加速张某芬的死亡结果发生,存在自行扩大损失的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某养老公司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定某养老公司应对陈某甲、陈某乙因张某芬的摔倒及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养老机构作为兼具公益属性和经营性质的服务主体,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司法裁判需平衡老年人权益保护与养老产业发展,既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为养老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子女将老人托养至养老机构,仅是将日常生活照料委托给专业机构,其法定赡养义务并未转移。若因子女怠于履行赡养义务导致损害扩大的,应依法减轻养老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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