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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5:52:08

丈夫打赏主播,妻子能否追回?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梁伟辰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丈夫打赏主播,妻子能否追回?

法院:夫妻一方“挥霍”,另一方可主张返还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观看直播成了许多人日常娱乐消遣的一种方式,有些网友为了支持主播投入大量金钱。那么,丈夫偷偷打赏给主播的款项,妻子能否要求返还?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院办理过的一起类似案件,判决主播向妻子返还男子王彬(化名)超出正常网络消费大额打赏及款项。该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写入2024年福建高院、泉州中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宋莹(化名)与王彬原是夫妻,某日,宋莹发现王彬多次在主播李菲(化名)的直播间打赏,双方还添加了微信,微信中有两人不少暧昧对话,一年不到的时间里,王彬的打赏金额总计达30余万元。王彬还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李菲转账3余万元。

随后,宋莹诉至惠安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王彬赠与李菲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李菲返还受赠财产。其间,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宋莹认为,王彬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并且该部分财产的使用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损害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其有权予以否认并要求退回。同时,王彬向李菲赠与财物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李菲则辩称,王彬向其打赏的行为并非赠与行为,而系网络消费服务行为。王彬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的钱应属平台直播打赏的延续、方式的变更及合理的人情往来,而非可以被主张无效的赠与行为。其对王彬的真实婚姻状态并不知晓,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同时,宋莹与王彬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已对婚内财产作出分割,宋莹已经不再与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丧失请求权基础,不是适格原告,应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

大额打赏及转账无效,小额打赏属正常消费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的直播,主播不管是表演才艺还是聊天等行为均为观看者提供了一定的欣赏、沟通等服务,应认定系建立正常的网络服务合同。但该案中,李菲提供微信号让王彬添加后,多次在聊天中要求王彬不能去其他直播间、要求打赏,其间与王彬进行暧昧对话,其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网络直播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为此,法院对王彬向李菲超出正常网络消费大额打赏及支付行为,以及王彬向李菲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款项认定为无效,王彬在此期间向李菲还进行一些小额打赏,应认定为正常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

对于宋莹与王彬已离婚,宋莹是否有权向李菲主张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款项发生于双方离婚登记前,且王彬已经打赏、支付给李菲,故宋莹诉求系对夫妻债权的处分,而非对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分,宋莹与王彬离婚时未就夫妻债权作出约定,故宋莹仍有权向王彬主张权利。

在综合考量王彬隐瞒已婚的事实,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持续大额向李菲打赏的自身过错,以及宋莹作为王彬配偶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决李菲应返还宋莹相应款项。

一审判决后,李菲不服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三类情形下可主张返还打赏款项

近年来,围绕网络打赏能否返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质上来看,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打赏者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项:一是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或家庭消费水平,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二是打赏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请求返还。三是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内容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打赏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一方“挥霍”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一项即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而针对这两条规定情形中的“挥霍”,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特别指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网络打赏需谨慎,冲动消费不可为

群众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要保持理智,规范自身消费行为,避免因冲动消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作为主播,在进行直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诱导打赏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主播存在欺诈、诱导等行为,导致打赏者要求返还钱款,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夫妻一方若发现另一方巨额打赏主播,甚至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可以与主播、平台协商退款,若协商不成,可对主播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返还责任。若直播平台存在过错的,可同时起诉直播平台,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起诉时,应注意收集关键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等不正当关系证据、打赏流水,以及工资流水、存款证明等可证明打赏款属于共同财产的证据。针对平台,可整理主播诱导打赏的直播回放、平台未审核的举报记录等违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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