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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者”变“守护者” ——闽侯县检察院探索劳务代偿修复机制 如何在生态刑事案件办理中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和法治教育的有机统一?闽侯县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给出了生动答案,通过在案发地举办公开听证会,创新运用“劳务代偿”机制,多部门联合生态普法,不仅依法妥善处理了案件,更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充分彰显了检察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明知金豆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购买、上山挖取疑似野生金豆两株,并带回家中种植,其中一株因种植不当而导致死亡。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两株植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豆、山橘。 闽侯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陈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植株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植栽于适宜生长指定地点。为取得更好办案效果,该院摒弃“一罚了之”的办案模式,立足本地实际,创新性探索“劳务代偿”生态修复。在当地乡镇指导监督下,陈某自愿承诺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纲墓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等劳务工作,用“等值劳务”代偿部分“生态欠账”。 为确保“劳务代偿”落到实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检察官、村民代表等专程前往李纲墓现场,实地查看劳务代偿效果,整治后整洁肃穆的环境,直观证明了该模式的可行性与实效性。 荆溪镇人大代表陈小红感叹:“相较于单纯罚款,‘劳务代偿’更能让当事人深刻认识错误,通过实际行动弥补过错,实现了惩戒、教育和修复的真正统一。” 同时,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闽侯县检察院将公开听证会“搬”到了案发地所在的荆溪镇司法所,并邀请各村农林政策法规宣传员旁听,打造“家门口的法治课堂”。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详细介绍了案情、证据、法律适用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重点阐述了陈某认罪认罚态度、积极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等关键情节。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围绕“被扣金豆处置”“劳务代偿后续监督”等核心问题进行了专业、深入提问。检察官、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及时一一解答,充分展现了办案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经过充分评议,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对这种深入基层、以案释法的形式高度认可:“将听证会开到案发地,让村民直观感受‘惩戒与教育结合’的司法理念,公开透明,效果显著,值得推广。”听证会结束后,一场“沉浸式”普法课堂随即展开。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专家结合本地常见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向现场旁听的村民代表进行普法。 而在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为避免“不刑不罚”,闽侯县检察院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此举意在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惩处,筑牢了生态保护的法治防线。 该案的高质效办理是闽侯县检察院近几年探索构建“资金补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三位一体生态修复体系的缩影。2021年以来,该院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出生态损害价值,促成当事人缴纳生态修复金300余万元,“补植复绿”600余亩,修复岸线3000多米、沙滩500多亩;在非法捕捞等案件中,要求当事人购买鱼苗投放指定水域,累计放流各类鱼苗25万余尾,助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让当事人通过参与协助巡河、河道清理、巡山护林、环境卫生整治等公益劳动,让环境“破坏者”成为“守护者”,使生态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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