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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5:47:54

过了“保证期”,养老押金难索回? 法院:养老机构应承担退还义务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传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养老机构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然而,入住押金退还难成为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难题。日前,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审结的一起养老机构押金退还纠纷案,为消费者遇到这类问题如何维权提供指引。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张某与某养老公司签订其妻林某的《入住协议》,并交纳了1万元入住押金(紧急备用金)。随后,林某入住该养老公司经营的医养康复中心。

2022年9月,该养老公司因消防问题整顿停业,通过微信通知家属,告知将林某转移至某医院公司经营的养老中心,并要求家属前往办理交接。次日,林某、张某与某医院公司签订新协议书,约定林某自当月1日起入住该医院公司的养老中心。当天,该医院公司还出具了一份医疗保障金说明,承诺“后续若原医养康复中心未退还保证金,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3年1月30日,林某因病住院,此后未再返回某医院公司的养老中心,双方也未办理正式出院手续。2024年3月5日,张某向洛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养老公司和某医院公司退还押金。

法院审理

保证期届满医院公司免责,养老公司应退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养老公司的《入住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某养老公司将林某从某医院医养康复中心转移至某医院公司经营的养老中心后,张某办理新入住手续,可推定其认可转移安排。结合林某未再返回的时间,法院认定其出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此后家属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关于某医院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规定,以及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某医院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承担前提是张某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规定,该案医疗保障金说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23年1月30日起算六个月,故该保证期间于2023年7月29日届满,张某父子于2024年3月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某医院公司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养老公司应在十日内返还张某入住押金1万元;驳回其对某医院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方未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前养老行业存在押金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等问题,纠纷频发已影响公众对养老机构的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案中,明确要求某养老公司履行退还押金义务,防止养老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通过公正裁判修复受损的契约信任关系,向社会传递“合法经营受保护、违法行为必追责”的明确信号,对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强化契约精神、构建老年人友好型养老服务体系具有深远的法律与社会意义。

法官提醒

押金退还遇阻,应及时维权

若遇到老人不住养老院但押金被拖着不退的情况,建议与养老机构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押金的退还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投诉。投诉时,应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如押金收据、合同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

法官建议,老年人维权能力较弱,应优先选择专业正规的养老机构,对高额预付费保持警惕。同时,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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