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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4年11月,孙某某发现清流县某变电站开闭所内存有电缆线,决定将其盗走。2024年11月至12月,孙某某先后三次携带电锯驾车前往开闭所,从外围栅栏底下洞口钻进去,用电锯分段锯开电缆线,共盗走电缆线132米,价值合计七万余元。经查,孙某某此前已因犯盗窃罪“五进宫”。 清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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