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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您看,敬告牌制作好了,我准备把它立在这儿。”8月14日,在永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的监督见证下,永泰县清凉镇岭下村村民黄某在马头里山场的山道进出口处立起野生动物保护敬告牌,以实际行动弥补此前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损害。 几年前,黄某将其购买的捕猎夹及报警器安置在马头里山场。2023年5月的一天,报警器信号响起,黄某前往查看,意外发现捕获的竟是两只散养在该山场的生猪。黄某随后将生猪放生,并收回已被触发的捕猎装置。尽管捕获的是家猪而非明确列名的野生保护动物,但黄某的行为依然触犯了法律。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在被划定为禁猎区、禁猎期的区域内,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活动,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向黄某发出一份《野生动物保护令》。这份特别的保护令要求黄某化“过错”为“行动”,主动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中——黄某需要在案发地设立至少3块野生动物保护敬告牌,并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护一次。 收到保护令后,黄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多次主动联系办案法官,共同商讨敬告牌的样式及设立地点。为达到最佳警示效果,黄某最终选择将敬告牌立在村民进出山场的必经之处——山道进出口处。 永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周边设置敬告牌并进行巡护,此举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让被告人以实际行动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切实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责任;另一方面,现场矗立的敬告牌及其背后的真实案例,是最生动、最直接的普法教材,时刻警醒过往群众,破坏生态资源、非法狩猎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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