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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而一些企业员工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触犯了法律红线。近日,霞浦县检察院办理的旷某职务侵占案为广大企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2023年初,被告人旷某与福建某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业务员,负责开拓市场、对接客户。同年8月,被告人旷某洽谈的客户向其任职公司购买人造革。被告人旷某本应以任职公司名义与购买方签订合同,并使用公司账户收取货款。而其却以本人注册的上海某商贸公司的名义与购买方达成交易协议,并多次使用本人名下公司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115419元,用于个人开销。且被告人旷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任职公司的催讨货款请求,后改变联系方式,直至失去联系。被害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抓获被告人旷某。 案发后,被告人旷某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霞浦县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旷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案发后旷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案例中的旷某,曾是企业信任的员工,却因一时贪念,将企业赋予的信任异化为谋私工具,走上犯罪道路,不仅毁掉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更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任何职务上的便利都不是谋取私利的工具,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监督机制和岗位制衡,定期开展法律培训,从源头上防范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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