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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不少家庭为增加收入,将私家车投入到网约车运营中。那么,当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王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在龙岩市新罗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李某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车辆送去修理店维修,由其所投保的A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8万余元。因事故为同等责任,王某向A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转让书》,将要求李某赔偿1.4万余元的追偿权利转让给A保险公司。 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单》,并在保单中载明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A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将家庭自用汽车在某平台登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并作为司机接单营运,事故发生时处在营运状态。故A保险公司将李某及B保险公司诉至上杭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返还。 法院审理 未告知车辆用途变更,保险公司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标的改用途增加危险程度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李某以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对案涉车辆进行投保,但在某平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人,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的车辆用于开展网约车营运活动,因营运车辆相对于家庭自用汽车运行里程较多,使用频率明显提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上升,且此案交通事故系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李某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即案涉车辆的危险程度。 李某未将车辆用途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B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B保险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向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4万余元的责任,并驳回A保险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A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营运是一种状态,不是根据单次是否接单判断是否处于营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不因此而改变。而“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对冲,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生命线”。 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应加强保单风险提示的针对性和显著性,可通过技术手段对营运车辆投保设置专项核保流程,防范道德风险。对投保人而言,车辆用途变更可能使保险责任发生根本性变化,切莫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即使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投保人仍需主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需自行承担因车辆性质转变带来的额外保费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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