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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4:57:08

公正裁决护企权益——华安县千万元货款纠纷案终审落槌

作者: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毅东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明察秋毫护公平,崇法明理守正义”。近日,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华安法院,锦旗上的鎏金大字,不仅是对办案法官的由衷致谢,更是对华安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注解。

这背后,是一起标的涉千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历经重重波折,在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下一锤定音。

福建某食品公司是一家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荣誉称号于一身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畅销海内外,是华安县“纳税大户”。

2023年初,随着业务的拓展,该公司与淮安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淮安某公司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该公司发出巨额订单,福建某食品公司依约向淮安某公司供应合计价值3710万余元的宠物食品。

之后,淮安某公司先后通过刘某、沈阳三家公司支付货款近2600万元。2024年8月,经核对确认,淮安某公司尚欠福建某食品公司货款1039万余元。此后,淮安某公司未按约定按时支付货款。

货也出了,产品质量合格,上千万元的货款没了着落。福建某食品公司负责人急坏了。经双方多次协商,淮安某公司始终没能支付货款。

无奈之下,福建某食品公司将淮安某公司、沈阳三家相关公司、刘某诉至华安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逾期利息、保全费等款项。

案件受理后,福建某食品公司持华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淮安某公司以及沈阳三家公司的银行流水信息,发现董某与上述四家公司银行流水往来频繁,遂申请追加沈阳三家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股东董某为本案被告。华安法院依法追加董某为本案被告。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化解矛盾,经办法官对福建某食品公司生产线实地走访调查,全面客观了解该公司产品质量,也从侧面了解到原、被告均系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优质民营企业。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其间,法官以“对比算账”的方式为各方当事人梳理合作渊源与长远利益,探寻利益的契合点,无奈六被告始终没有调解诚意。

面对原告的诉求,淮安某公司、刘某、董某并未正面回应货款争议,而是顾左右而言他——

先是董某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事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淮安某公司则就本案案涉的猫用罐头、猫条产品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淮安某公司又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福建某食品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刘某、董某两人也书面辩称两人与淮安某公司、沈阳三家相关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问题,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全面审查推进,案件最终拨云见日——

针对管辖权异议,经办法官通过审查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的有关证据,明确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受诉法院辖区。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异议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对于鉴定申请,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程序缴纳鉴定费用,且在庭审中,淮安某公司明确不缴纳鉴定费,故不予采纳该鉴定申请。

对于反诉请求,经庭审调查,被告提交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证据”均系复印件,淮安某公司无原件核对,故不予支持。

而对于刘某、董某答辩,因两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上述公司存在频繁大额转账的正当性,应认定形成了财产的混同,故两人应就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华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福建某食品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驳回淮安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淮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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