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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5日晚,寿宁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在际头仔村路段开展酒驾查处工作。韦某某酒后驾车行驶到该路段,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立即调转车头准备逃离。执勤交警发现后,随即上前要求韦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然而,韦某某非但没停车,还加速前行,将依法执行公务的辅警悬挂在车辆主驾驶室车窗上拖行400多米,造成辅警受伤。 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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