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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涵江法院邀请当事人一起参与执行工作,将执行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群众零距离感受阳光执法。 翁某甲与张某某合作投资福建省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翁某因病离世,该水产公司45%股份是翁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且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另行规定,该股份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陈某某及三名子女翁某甲、翁某乙、翁某丙继承。 该公司另一股东张某某对陈某某等人的继承提出异议,并声称此前因该公司股东对认缴出资额发生争议,后公司先退回翁某某的投资本金,现翁某某原持有股权项下已无实际出资。双方就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出资、厂房租赁合同等系列纠纷向涵江法院先后提起多次民事诉讼,部分已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部分诉讼案件仍在审判阶段。 执行过程中,涵江法院承办法官发现陈某某、翁某甲、翁某乙、翁某丙与福建省某某水产有限公司的系列纠纷案件均因公司的股份继承和股份份额的认定引起,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亲戚关系。同时,案涉公司的仓库中存有一批即食海产品罐头,受生产保质期限限制,需及时处理,否则罐头因存储时间太长,将导致后续涉及租金折抵、公司出资认缴等金钱履行义务无法执行到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执行法官深入剖析该案的特殊性,认为若加大调解力度,极有可能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诉累。于是,涵江法院通过内部联动,让执行局与江口法庭联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阐明案件利害关系,尤其是案涉海产品罐头的快速折价。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和解。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就案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随后,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前往案涉工厂仓库。在双方当事人和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执行法官现场打开库门,对仓库内上千件罐头一一搬运清点,同时,制作厂房机器设备笔录清单,以便后续按双方和解协议内容及时处理。因物品涉及数量大,且部分机器设备实物名称与判决所附清单名称不一致,需一一校对、核实,整个清点和搬运工作持续近6个小时。最终,申请执行人一方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此次公开执行行动,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涵江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执行工作的雷厉风行,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下一步,涵江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全方位、深层次、多样化地实质解决矛盾纠纷,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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