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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21:49:50

“违停”遇“高坠”,损失谁承担? 法院:房屋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黄丽平   来源: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黄丽平   责任编辑:

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因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当“违停”遭遇“高坠”,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砸坏违停车辆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美美(化名)停放在顺昌县某小区的车辆,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导致车辆前挡风玻璃、车顶及发动机盖等多处受损。经小区物业公司现场确认,该损害系小明(化名)住宅阳台玻璃突然脱落所致。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美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承担汽车维修费共计1280元。

美美主张,其车辆正常停放于小区内,系因小明家阳台玻璃突然脱落而直接受损,该损失完全由小明的责任造成,故要求其赔偿维修费用合理有据。

小明则辩称,其住宅阳台下方区域为消防通道,按规定禁止停放车辆;美美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在先,自身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后果应由美美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小明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其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管理、维修及注意义务。涉案阳台玻璃属于其住房组成部分,其自爆脱落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明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故其应对阳台玻璃自爆掉落砸中美美车辆,导致该车辆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美美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该区域非规划停车位),其占用行为虽与玻璃坠落砸车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本身存在妨碍公共安全的过错,违反了公共秩序。

为维护全体业主权益及良好公共秩序,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小明同意承担80%的责任。美美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依据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因为物件脱落、坠落所导致的,即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而掉落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案中,坠落的玻璃属于小明住房一部分,小明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其住房及其内部设施、物件负有管理、维修和注意等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物品从高空坠落,如定期检查阳台、窗户等可能发生坠物风险的部位,确保无松动的物品或装饰物等。

为避免服务区域发生损害事故,物业公司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的巡查管理、定期排查和消除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广大业主和车主则应自觉遵守小区秩序、自觉规范停车,不要图一时便利而随意停车,否则一旦发生意外,自身需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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