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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给了,款拖了,合同里的“业主付款再结账”却成了对方的“免债金牌”。这是不少建筑行业中小企业主的共同遭遇。如今,部分承包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付款方式同业主付款节点”的条款,将自身和业主的付款风险转嫁给供货商。这些暗藏的“潜规则”,不仅让中小企业苦不堪言,更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明确对这类“霸王条款”说不,依法判决拖欠货款的承建方必须还款。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甲公司(工程承建方)因项目建设需要,与乙公司(混凝土供应商)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混凝土,其中付款方式载明“原则上同业主付款节点,且在业主进度款到账后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供货,双方于2024年3月对账确认:甲公司尚欠货款200万元未支付。 此后,乙公司多次催告付款,甲公司却以“业主尚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为此,乙公司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拖欠的200万元货款。 法院审理 “业主未付款”不是拒付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以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承包方甲公司向供应商乙公司付款的条件,但在双方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甲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 此案中,乙公司已依约完成供货的主要义务,甲公司理应向其支付货款,至于甲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付款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00万元。 法官说法 新条例切断大型企业不合理的风险转嫁 今年6月1日起实行的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该规定明确禁止“背靠背”条款,切断了大型企业不合理的风险转嫁,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笼资金,缓解经营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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