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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39:18

辞职后,新东家反悔录用怎么办? 法院:违反诚信原则应赔偿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满心期待入职新公司,却遭遇用人单位“发了录用通知又反悔”的情况,求职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录用反悔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出尔反尔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王先生通过某招聘软件应聘厦门某公司编程岗位,并前往面试。2024年1月12日,某公司人事专员陈女士在该招聘软件上向王先生发送录用通知,通知王先生于2024年1月16日报到,并要求其报到时携带上家单位离职证明。收到录用通知后,王先生于2024年1月13日向原单位提出辞职。

然而,2024年1月13日下午,陈女士在该招聘软件上告知王先生,“刚刚老板说组织架构调整,这个岗位停止招聘”,不再接受王先生入职。

王先生遂以某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他从2024年1月15日起失去收入为由,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断档工资损失1.8万元。

某公司辩称,岗位取消是公司内部调整所致,并无恶意或过失。公司已在较短时间内告知王先生停止招聘,且王先生离职系自身意愿,与公司的招聘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公司违背诚信原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王先生在某招聘软件上应聘某公司的岗位并通过面试后,接受某公司的人事专员陈女士发来的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载明报到时需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王先生在接受录用通知后、报到时间之前辞去原公司工作,而某公司在次日又通知王先生取消招聘,属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王先生为入职新岗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客观上造成损失,某公司相关行为与王先生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某公司过错程度、王先生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1.4万元。

法官说法

用工自主权不等于随意反悔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契约精神的基石,旨在规制“签约前反悔”等失信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王先生与某公司虽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某公司向王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即作出希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足以使王先生产生某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王先生接收该通知并按要求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又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为由不予录用,对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有权决定用工方式、工作岗位、录用人员等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考核、录用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保护劳动者的信赖利益,用人单位无故取消录用的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亦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尽到审慎义务。注意妥善保存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和沟通记录,包含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明确录用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时间等信息,以及与用人单位的磋商过程。此外,还应注意留存原单位的工资流水和为入职准备而产生的费用票据等,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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