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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行业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人怀揣“网红梦”与经纪公司签约。然而,部分签约主播为追求额外收益,违背约定私开小号直播,最终不仅外快没赚到,还因违约面临高额赔偿。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主播违约案件,为广大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签约需谨慎,履约要诚信,莫让“网红梦”变“赔偿单”。此外,针对直播行业常见法律问题,石狮法院法官对此进行解答。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陈某与石狮某传媒公司签订《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就合同双方在互联网公众号平台的演艺、推广等业务开展合作的内容及分成方式作出约定。 根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该公司作为陈某在互联网直播平台直播业务的唯一合作伙伴,陈某仅能加入该公司所属直播公会开展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未经公司许可,陈某不得擅自在其他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否则需按小号直播流水金额的20倍支付违约金。 然而,2023年10月至12月,陈某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持续在其开设的视频小号上开通直播。2024年1月,该公司发现陈某违约行为后,通过微信沟通协商,陈某却未予以回复。无奈之下,该公司将陈某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合同合法有效,违约需赔偿违约金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 陈某在案涉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网络互动等演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某传媒公司主张陈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陈某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鉴于双方对某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均未加以证明,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陈某酌情赔偿某传媒公司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独家约定受法律保护,违约代价不止赔偿 在“互联网+”新业态下,不少互联网公司通过签约并培训主播,制造“网红”以获取流量收益。为保证投入有所回报,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主播的从业限制,包括不得开小号从事直播活动等,只要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播在享受公司提供的培训、流量、运营等服务的同时,若为追求短期利益违背独家约定,不仅要像陈某一样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因违约行为被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封禁账号,导致多年积累的粉丝和直播成果付诸东流;更会因失信记录影响后续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对职业发展造成长远负面影响。 法官提醒 主播与经纪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 针对直播行业常见的合同纠纷,在此提醒广大主播及从业者,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务必逐条核对直播的具体要求(如每月直播时长、频率、内容规范以及是否为独家签约等)、收益分配(包括打赏分成、广告收入、商品佣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周期)、知识产权归属(如直播视频、原创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等核心内容,避免因条款模糊埋下纠纷隐患。 同时,要注意合同关于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等,结合自身职业规划和履约能力审慎签约,切勿因“高薪诱惑”盲目签订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违约条款。此外,要明确合同的期限及解除条件,确保在出现合作分歧时,能通过合法途径有效解除合同,避免陷入“违约困局”。 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契约精神的支撑。一旦签约,主播与经纪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共同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行业生态,才能实现长久共赢。 法律延伸:直播行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①:主播可以单方面解除经纪合同吗? 法官解答:主播单方面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一般情况下,若公司出现未按约定提供培训资源、拖欠收益超过约定周期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等情况,主播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但若主播无正当理由单方解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单纯因收益未达预期”的解约理由。 问题②:合同约定“流水N倍违约金”是否过高? 法官解答:是否过高需结合实际损失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需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调整违约金。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确定违约金。建议签约时仔细确认违约金条款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问题③:公司未履行扶持义务,主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解答: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流量扶持、培训服务等主要义务,主播有权拒绝履行支付分红等对应义务。但需注意,应留存公司违约证据(如未兑现承诺的聊天记录),且不得采取私开小号等以“违约对抗违约”等过激方式,建议书面催告公司履行义务后,再协商处理。 问题④:直播中可以随意使用BGM或表情包吗? 法官解答:该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美术作品等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美术作品等用于直播活动,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建议主播在直播时审慎选择背景音乐,优先选择平台已获授权的音乐或及时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 问题⑤:合同到期后,主播能否带走粉丝和账号? 法官解答:账号归属以合同约定为准。网络账号属于虚拟财产,若合同明确账号归公司所有,主播离职后不得擅自使用。建议签约时,对于账号运营权、粉丝维护权的归属及交接方式等予以明确,避免合同到期后因账号归属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问题⑥:未成年人签订的主播合同是否有效? 法官解答:未成年人签约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主播合同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追认。若监护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但实际直播产生的合理报酬需按约定支付。已满16周岁且以直播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订立的直播合同有效。 问题⑦:公司拖欠直播收益,主播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主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向公司主张支付报酬。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公司发送书面催告函;二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构成劳动关系);三是持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建议主播与公司每月核对收益明细并签字确认,及时做好结算。 问题⑧:直播中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责任由谁承担? 法官解答:主播个人需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若主播在直播中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则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公司若未尽到内容审核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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