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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5:54:36

房主请包工头施工 工人受伤由谁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李冰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房主请包工头施工  工人受伤由谁担责

法院:三方均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自建房施工时,工人受伤引发的责任纠纷并不鲜见,如果发生事故,房主、包工头、工人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自建房工人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甲将其位于闽清的自建房的模板安装工程承包给永泰人王某乙施工,双方签订《模板安装协议书》,约定王某甲将安装框架模板(基础和挡墙)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某乙施工,刘某某受王某乙雇佣在该房屋从事钉模板等工作。

2023年9月12日。刘某某在该房屋一层钉模板时,从梁顶跌落导致受伤,随即送医治疗11天。后经鉴定,刘某某受伤程度为九级伤残。因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刘某某将王某甲、王某乙诉至永泰法院。

法院审理

按过错三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受雇于王某乙在自建房从事钉模板等工作,向王某乙提供劳务,接受王某乙指派完成所需要的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王某乙应对刘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刘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防范一般人身损害危险的意识和能力,在工作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自我保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王某甲将模板安装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王某乙,未对王某乙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审核,对承揽事项的定作和选任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对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自行承担30%责任,王某乙承担50%赔偿责任,王某甲承担20%赔偿责任。王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主对选任有过失的应担责

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与包工头系承揽合同关系,房主系定作人,包工头系承揽人。包工头与工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系接受劳务一方,工人系提供劳务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包工头、工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认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时,应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大小和过错的具体承担等方面综合考虑。

在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的责任多见于选任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三方应各尽其责,防范施工安全风险

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易发生工人受伤的安全事故。为防范风险,各方需各尽其责:房主要认真核查包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环境安全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提示义务;包工头要谨慎选择劳务人员,充分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在施工过程中配齐必要安全设备,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最大程度避免风险;工人自身也要绷紧安全弦,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开展施工作业,当好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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