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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用一纸《调解建议函》,巧解三方债务“连环扣”—— 让停滞的生产线重新转动 长期欠款不还的“债务人”公司,如今却意外成为自己的上游“客户”。一段合作,三方债务,多重纠纷,各方本可以合作共赢,却又如何演变成三方利益受损的局面?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巧用一纸《调解建议函》,不仅化解了眼前的诉讼矛盾,更推动三方债务一揽子解决,让停滞的生产线重新转动。 一笔“旧账”阻碍工程进度 为向某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彭某委托某混凝土公司搭建生产链,并支付相关款项。然而,彭某没料到,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竟存有“旧怨”——某建设公司还拖欠着某混凝土公司一笔未结的加工费。某混凝土公司收了彭某的钱、建好生产链后,并未依约供应混凝土,而是转向对外接单。 为确保项目进度,彭某只能在某混凝土公司搭建生产链的附近自建拌合站用于供应混凝土。现场物品管理混乱,权属不清,多重纠纷导致混凝土停工停产,厂房设备等长期闲置。 多次催促恢复生产供应无果,无奈之下,彭某诉至集美法院,要求某混凝土公司返还投入的款项及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还把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保全财产。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彭某认为“一码归一码”,旧账不能成为违约的理由;某混凝土公司则觉得“被拖欠在先”,难以配合供应。矛盾看似陷入死局。 一纸“函件”重塑信任桥梁 “建筑行业里,垫付资金、拖欠款项的情况不算少见,但对中小企业来说,这些问题可能直接压垮经营。”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直接判决可能激化各方矛盾,导致“一案结而多案生”,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化解纠纷才是解决此案争议的最优解。 通过充分沟通了解,法官敏锐发现,彭某和某混凝土公司都希望早日恢复生产,减少损失。抓住这一共性,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前往现场,共同清点设备、制作现场物品清单,逐项确认物品权属,并签字固定证据,为后续达成调解扫清障碍。 然而,信任的难题依旧如天堑横亘眼前。某混凝土公司内部复杂的审批流程成了达成调解的隐形门槛;彭某亦表示,即便用现场物品抵债,也无法覆盖全部债务。 为破解僵局,法官决定应用上级法院推广的“调解建议函”模式,用书面函件的形式,将调解方案规范化、权威化,既方便某混凝土公司走内部审批流程,也能让双方感受到司法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调解建议函》中,法官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明晰了各方责任:针对某混凝土公司另案追讨加工费难、内部审批难等顾虑,根据彭某与某建设公司具有的良好合作关系基础,提出由彭某协助混凝土公司向建设公司追讨欠款的思路;关于款项返还争议,则通过以物抵债、提高物品折抵比例等方案解决。 有了初步“蓝图”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依据《调解建议函》提出的方案,就加工费追讨、生产链分割等方面,开展面对面协商沟通,逐一商讨确定解决方案。最终,彭某承诺协助混凝土公司追讨欠款,双方自行将搅拌站、实验室设备等进行清点移交,剩余小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彭某,该案纠纷得以一揽子化解。 三方“履约”重启生产链条 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持续开展调后督促工作,双方及时完成物品交接,确认案涉混凝土生产链、板房等已清点完毕并移交权利人,款项按期返还,混凝土生产链重新恢复生产,双方切实履约完毕。 在彭某的沟通协调下,某建设公司就拖欠混凝土公司的加工费形成付款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流程,承诺两个月内结清款项。 “多亏了法院的《调解建议函》,我们内部很快统一了意见,建设公司也给了还款方案,公司最困难的时期终于过去了!”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感慨道。彭某也难掩激动:“没想到调解能够这么顺利,如今生产线终于又转起来了,工程进度总算是赶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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