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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1:31:34

小区井盖未盖紧致人伤,谁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王明亮 张卓怡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小区井盖未盖紧致人伤,谁担责?

法院: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应担主责

抄表员途经小区绿化带时,踩到未盖紧的井盖,摔落井中致伤残九级,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抄表员江某到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开展抄表工作,经过绿化带下方窨井时,因井盖未盖好,江某连人带井盖摔落井中。

江某受伤后,当日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3、4左侧横突骨折。后江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今年3月,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江某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江某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系非正常的行走道路,并非唯一必经之路,江某已在小区服务半年多,应对园区熟识,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部分费用。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1日《房屋本体与共用设施巡检表》拟证明其有进行定期巡查,彼时井盖完好无损。

审理与说法

物业未尽管理义务担主责,伤者自身疏忽担次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事发窨井位于小区内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法定管理人,依法负有维护、管理窨井盖的义务,确保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事发地点虽为围墙墙角处的绿化带,但江某系因工作需要途经此处,且窨井盖未盖紧时,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发现并复原井盖,显然存在“疏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这是导致江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此外,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间为上午8时左右,江某未仔细观察窨井盖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根据江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及相应证据,法院认定江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物业公司按比例赔偿江某损失的70%,江某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主体,应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如遇窨井未盖紧等情况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将井盖复原盖紧,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出行时也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雨天路面湿滑、夜晚视线受限的情况下,更应提高警惕、注意路况。途经窨井或危险路段时需仔细观察窨井或谨慎绕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防范人身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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