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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认定与惩处 ——以魏某杰诈骗案为例 【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不少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方式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信用卡等,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诈骗工具”,或直接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应依法惩处。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8月,魏某杰与林某佑(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纸飞机”软件(一款境外即时通讯软件)联系境外诈骗分子,并利用手机插入手机卡、连接线制作“手机口”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魏某杰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5万元。其中,2023年6月6日,魏某杰将吴某辉(已判刑)介绍给林某佑,后吴某辉从魏某杰处取得手机、连接线制作“手机口”,由林某佑对接上家,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其间,被害人钟某某于2023年6月6日14时20分接到吴某辉利用上述手机拨打的诈骗电话,对方冒充某平台客服,称钟某某的某平台白条有贷款需要处理,如果不处理会影响征信,钟某某被骗后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事后,林某佑对接上家进行结算“报酬”,将获利的钱款截留一部分由林某佑、魏某杰二人平分,剩余部分钱款转给吴某辉。案发后,魏某杰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魏某杰退出非法获利5万元。 【裁判】 柘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杰明知是诈骗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骗取他人公私财物,金额达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魏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魏某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退出相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地位作用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魏某杰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魏某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不少犯罪分子为了蝇头小利赚“快钱”,采用各种隐蔽方式为诈骗犯罪分子“输血供粮”,“心照不宣”与诈骗分子勾连,甘当“工具人”“二传手”,为了逃避司法机关侦查、打击,通过下载使用“纸飞机”境外聊天软件进行实时沟通,使用USDT币(虚拟币的一种)进行结算“报酬”,与诈骗犯罪分子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整体。如何准确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一是对于行为人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通谋或事中勾连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二是对于行为人既非诈骗团伙成员,也未与诈骗分子有直接的事前或事中联系,但是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转移资金、提供个人信息、引流推广等特定行为,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已经成为整个诈骗链条上的固定环节,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三是对于向诈骗集团提供特定支持帮助的黑产团伙,如为诈骗集团开发专门用于犯罪工具、程序的团伙,其对所帮助的行为有着相对明确的认识,且实际发挥作用较大的,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该案中,魏某杰等人不仅使用“纸飞机”境外聊天软件直接联系上游诈骗分子,还利用多部手机、多张电话卡,通过音频连接线相互链接等“技术”手段制作所谓“手机口”,直接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并在“手机口”旁边协助、监管,防止诈骗电话断线,犯罪方式、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通过这种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危害巨大。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信用卡等,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诈骗工具”,或直接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应依法甄别其中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根据其行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予以准确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等有关规定,上述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该案中,魏某杰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通过提供手机、手机卡并制作“手机口”的方式连线境外诈骗分子,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鉴于魏某杰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柘荣法院综合考虑魏某杰的主观认识程度、行为次数、诈骗数额、非法获利、退赃退赔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定罪量刑,一方面体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逐渐呈现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等特征,成为上升最快、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犯罪之一,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任重道远,人民群众务必要增强防范意识,工作、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小利,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遇到自身不能辨别真伪的信息时,应及时报警,谨防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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