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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适格看“假一赔三”规则的商事适用 ——以某水果店诉某商贸店、贾某某合同案为例 【裁判要旨】 经营者销售假冒商品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同业经营者身份的购买方,较普通消费者应具备更高商品鉴别能力,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 2023年7月4日,柘荣县某水果店从兰山区某商贸店的淘宝店铺购进“牛栏山陈酿酒”100箱,购进总价款6650元(含运费650元)。贾某某系兰山区某商贸店的经营者。2023年11月1日,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柘荣县某水果店及其仓库发现11箱(132瓶)“牛栏山陈酿酒”,经鉴定为假冒产品。2023年12月26日,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柘荣县某水果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已扣押的“牛栏山陈酿酒”132瓶、没收违法所得6991元,并罚款20000元。随后,柘荣县某水果店缴纳罚款。柘荣县某水果店因向兰山区某商贸店维权未果后,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兰山区某商贸店、贾某某支付赔偿款18000元(退一赔三,6000元的三倍赔偿)及罚款20000元。 【裁判】 柘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柘荣县某水果店提供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牛栏山”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足以认定案涉“牛栏山陈酿酒”为假冒产品。由于兰山区某商贸店的售假行为,不但导致柘荣县某水果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造成柘荣县某水果店因售卖假冒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柘荣县某水果店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兰山区某商贸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兰山区某商贸店在没有提供商标授权凭证及进货凭据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销售宣传页面标识“正宗牛栏山”,承诺该产品系“正品”,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柘荣县某水果店作为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经营、日用品销售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一定的产品市场价格辨识力,而案涉“牛栏山陈酿酒”的进货价(60元/箱)明显低于其售卖价(140元-150元/箱)。由此可见,在兰山区某商贸店未提供产品正品授权证明情况下,柘荣县某水果店应当对其购买产品的真伪存疑,并进行辨别检验。但根据柘荣县某水果店提交的证据,并未有其向兰山区某商贸店核实案涉产品是否为正品的相关聊天记录,其并未进行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未查验产品正品授权证明、商标授权凭证及进货凭据等有效证明,就轻信宣传购进非正品货物并进行销售获利,进而被处罚,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兰山区某商贸店的民事责任。因柘荣县某水果店已获得退货款,故对柘荣县某水果店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柘荣县某水果店与兰山区某商贸店于2023年7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兰山区某商贸店、贾某某支付柘荣县某水果店因被行政处罚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驳回柘荣县某水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该法第五十五条是“假一赔三”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其目的在于打击欺诈行为。从适用主体角度切入,该条款“假一赔三”的适用范围,只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两类人的关系上,一旦错位,哪怕存在欺诈,也不能适用该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权利主体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消耗过程,具体表现为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消费活动。相对而言,为生产消费而进行的活动,如企业采购原材料等,因当事人都属于市场主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消费对象是商品与服务两类,商品是指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在支付相应价款后获得的产品,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服务。 从该案分析,因“假一赔三”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故本案主体不适格,柘荣县某水果店进货购买到假冒产品的情况下,柘荣县某水果店作为经营者,其身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主体不符。因此,柘荣县某水果店不能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假一赔三”。 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则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虽然柘荣县某水果店不能主张“假一赔三”,但可以要求兰山区某商贸店承担因假冒产品造成的损失。主要理由: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兰山区某商贸店对造成柘荣县某水果店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但通过全案分析,柘荣县某水果店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从权责统一的角度出发,应当减轻兰山区某商贸店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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