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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5:20:45

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在“药与毒”迷雾中探寻真相

作者:本报记者 陈静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在“药与毒”迷雾中探寻真相

——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高质效办理一起贩毒案

面对复杂疑难挑战,检察干警如何精准亮剑?近日,记者走进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了解检察官周雪萍、检察官助理黄成华如何办好沈某某贩卖毒品案。今年6月,该案入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10个惩治毒品犯罪案例。


周雪萍(右)、黄成华(左)审查案件电子证据。(黄枫 摄)

隐匿角落的“药害”链

麻精药品本身具有双重属性——医疗价值和成瘾滥用风险,其之所以能演变为毒品,核心原因在于非法流通与用途异化。根据刑法第35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本身即被法律拟制为毒品,其非法贩卖行为本质上就是毒品交易。

该案中,沈某某明知阿普唑仑为国家列管药品,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非法从国外携带入境,并销售给他人供其非医疗目的而滥用。此时,其行为已发生质变,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涉麻精药品贩毒案件与传统贩卖毒品案件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特殊、行为模式隐蔽、法律适用复杂以及危害后果叠加。涉案物品是合法生产的药品,外观、来源具有迷惑性。沈某某走私、贩卖的阿普唑仑片剂系其在泰国旅游期间由诊所开具,而后贩卖给他人作为毒品替代品或‘迷奸打底’之用,性质恶劣。同时,沈某某利用境外某社交软件发布广告,在将阿普唑仑片剂进行伪装后进行物流寄递,以此逃避海关、公安缉毒侦查。”周雪萍表示。

“办案中,需精准区分合法处方用药和非法贩卖。如对沈某某以失眠为由开具阿普唑仑片剂的行为,如何准确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且以贩卖为目的,证明标准极高。此外,走私、贩卖麻精药品行为不仅侵害了毒品管理制度,更破坏了药品管理秩序和医疗公信力,潜在滥用群体可能包含误入歧途的病患。这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医药知识与法律素养的双重穿透力。”黄成华进一步解释道。

数据利剑抽丝剥茧

办案过程中,涵江区检察院创新证据审查模式——深挖沈某某与购买者微信聊天记录、其发布的广告信息、物流寄递信息等电子数据和医疗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构建“主观明知+贩卖目的”的闭合证据链,最终有力驳斥了沈某某关于“不知情”和“自用”的辩解。

同时,该院深化引导侦查:及时纠正对侦查方向偏差、定性不准等问题,确保精准打击。周雪萍、黄成华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沈某某入境前便在某社交软件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直接标签“迷药”“打底药”等字眼,证实其主观明知阿普唑仑片剂系国家列管药品且可能被违法滥用,仍非法携带进境予以贩卖。同时,该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强化对沈某某失眠症病历、出入境信息等证据进行侦查核实,最终准确定性沈某某的行为系走私、贩卖毒品。

据周雪萍、黄成华介绍,该案办案难点集中体现在法律与事实的灰色地带。首先,新型犯罪形态应对难:如沈某某利用境外软件联系、分装寄递等规避侦查,大大增加了侦查取证难度。这些难点考验着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和法律适用的精准度。其次,“明知”的认定难:沈某某起初辩解称仅知道是管制药而非毒品,或辩称销售对象为病友。对此,检察机关以其微信聊天记录、在某社交软件发布广告等证据打破了其相关辩解。最后,用途界定难:沈某某声称购药用于治疗失眠等目的。对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其病历材料证实其无失眠病史,且其购药数量远超常规自用数量,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非法贩卖行为。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其揭示了涉麻精药品贩毒案件的基本规律,对类案办理具有借鉴意义,推动麻精药品治理。同时,该案清晰阐释“麻精药品=毒品”的法律拟制规则及入罪边界,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价值;完整呈现了利用医药外衣、境外软件实施走私、贩毒的全链条,提升司法机关对隐蔽化贩毒手法的识别与打击能力。此外,该案牵出医疗机构管理松懈、处方审核不严、物流寄递检视流于形式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为相关行业源头监管敲响警钟。

办案感悟

在“药”与“毒”的迷雾中探寻真相,极具挑战。办案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如履薄冰的责任感、抽丝剥茧的挑战性、守护健康的使命感以及推动治理的紧迫感。麻精药品关乎病患健康和禁毒大局,定性量刑须万分谨慎,既要防止“一刀切”伤及真需求,更要严防毒品渗透、蔓延和滥用。目睹药品滥用对人身的摧残、对家庭的破坏,我们更深刻理解打击此类犯罪、守护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我们要超越办案本身,积极延伸职能,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从根源上压缩犯罪空间。唯有以精益求精的职业素养和历久弥新的司法初心,才能成就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周雪萍 黄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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