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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清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2022年12月,余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改装射钉枪的视频后,主动联系视频发布者,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先后购买了射钉器、卡簧、活塞等物品,并网购瞄准器和无缝钢管。购得上述物品后,余某在家中将各部件组装成一把可发射的射钉枪,试射几次后,便将枪藏在家中。 今年5月,余某购买零部件的视频发布者(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循线追查,余某主动投案自首。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组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清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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