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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4年10月,黄某驾驶摩托车(后载妻子罗某),与巫某停靠路旁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死亡、罗某受伤。巫某及其家属向罗某和黄某的女儿黄某某支付赔偿款6万元,但双方对后续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和黄某某将巫某诉至宁化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巫某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因巫某未投保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30%的经济损失,故巫某应向罗某和黄某某支付赔偿款4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巫某未支付赔偿款,罗某和黄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黄某某向执行法官提供巫某账户有进账的线索,希望执行法官帮助双方调解。考虑到当事双方为同村居民,执行法官决定下乡组织调解工作,并联系综治中心、村委会、司法所、乡政府等有关工作人员一同参与。 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最终罗某和黄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赔偿款,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巫某依约于3日后将20万元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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