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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欠款早已还清,却隐瞒事实持未销毁的借条反复起诉索要债务?日前,惠安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被告人王某(化名)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获刑。 2013年8月,李某(化名)出具借条向王某借款3万元,张某(化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李某于2014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王某未将借条原件归还给李某,也未予以销毁。此后,王某分别于2015年、2016年间持该借条以李某、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诉。 2023年12月,王某再次隐瞒李某已全部清偿该笔债务的事实,持该借条,以李某、张某为被告,向惠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偿还2013年8月所借的本金3万元及利息。 惠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两次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王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案是一起利用已经清偿未收回借条重复主张债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故而应当受到相应惩处。该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了民事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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