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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住“终本”案 追回“沉睡”钱 ——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精准监督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题 在刑事案件的最后执行阶段,财产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财产刑部分陷入“执行难”。如何破解这类困局,打通财产刑执行的“最后一公里”?近期,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聚焦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难题,以住房公积金为突破口,精准发力,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表面上看名下没有房、没有车、也没有存款,但实际上作为曾经的公职人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执行工作中经常容易被遗漏。”该院承办检察官介绍,公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特定条件下,完全具备成为执行财产的可能。基于对这一细节的敏锐察觉,该院决定开展专项监督。 检察官梳理2013年以来判决生效的职务犯罪案件卷宗,逐一建立台账、分析财产线索后发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强制执行。 这一法律依据成为监督的关键。检察官随后深入调查具体案件,发现3名职务犯罪人员——陈某、刘某某和余某某的案件具有代表性。3人均未完全履行财产刑义务,法院此前因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本”。 “陈某原是某单位的负责人,因受贿罪被判刑并开除公职,目前仍在服刑;刘某某和余某某案发前分别供职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均已刑满释放。”检察官介绍,“通过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调取资料,我们发现3人账户中仍存有余额,从1.6万余元到13万余元不等,且账户状态正常,具备执行条件。” 据此,仓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恢复对3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执行程序。法院采纳意见,最终将陈某、刘某某、余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计29.39万元依法执行到位。 通过此次专项活动,该院还总结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若干重点:要重点关注法院已“终本”案件;要监督法院是否全面核查被执行人财产,包括公积金、证券、股权等易遗漏领域;要确保强制措施依法合规,提升执行实效。 通过精准发现和执行“沉睡”公积金,仓山区检察院为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提供了新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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