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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霞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9年11月22日,霞浦法院判决王某某应偿还谢某某借款本金111.8万元及利息,海南某有限公司对王某某应付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 决生效后,王某某仅以海南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偿还谢某某20万元,未全面履行偿还、支付义务。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某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为逃避履行债务,在以海南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期间,故意拖延办理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50余万元工程款领取手续,并利用其与其胞妹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收转多笔大额工程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王某某在审判阶段与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谢某某的谅解。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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