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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18日,柘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柘荣县楮坪乡党委原政法委员、人大主席游某某受贿罪一案,依法判处游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游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至2024年间,游某某利用担任中共柘荣县委组织员办公室副主任、柘荣县楮坪乡党委政法委员、人大主席等职务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索取、收受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57万余元,游某某分得5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5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游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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