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常生活中,随手拍摄的视频、照片若被他人未经允许盗用营利,或被恶意改编传播,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起,安溪某茶叶店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铺中,未经张某同意,擅自截取、剪辑、拼接制作含有张某肖像的视频,并将该视频放在茶叶产品的销售页面中,以此宣传销售的茶叶产品,时间长达一年以上。 张某发现后,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茶叶店在淘宝网平台的店铺首页中,以文字形式向其赔礼道歉,道歉公告需在首页中持续显示2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6万元。 为固定证据,张某向公证处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2000元。同时,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花费律师费6000元。张某起诉后,该茶叶店已自行撤下含有张某肖像的视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茶叶店未经张某同意,对含有张某肖像的视频进行截取、剪辑、拼接,并将其用于网络店铺商业宣传,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关于赔偿部分,法院指出,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合理维权成本,应由侵权方某茶叶店承担。而张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某茶叶店侵权获益情况等,对该部分经济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茶叶店于30日内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平台店铺首页向张某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应连续发布15日;赔偿张某为维权而支出的费用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使用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除非是合理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设置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因此,除肖像权合理使用外,没有经过自然人的同意,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将自然人的肖像固定在一定载体上,不得擅自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当前,肖像权侵权呈现广泛性特征,不仅商家可能侵权,个人也需警惕风险。即使不涉及营利目的,随手拍摄他人视频、照片后随意在网络发布,因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不可控,也可能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进而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既尊重他人肖像权,不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也留意自身肖像权益,若发现被侵权,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