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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租房人违约,押金如何抵扣?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住房租赁纠纷案件。 2020年9月,小李(化名)向老白(化名)租赁一套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4年8月,每月租金2000元,押金为3个月租金标准,即6000元,租赁合同另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2024年2月,小李因工作调动,与老白协商退租事宜,但双方未能就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小李于2024年4月底搬离。 之后,老白将小李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小李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没收6000元押金,并需按约支付6000元违约金;此外,小李自行搬离未告知,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几处墙皮脱落问题,相关损失也需承担。 小李辩称,已支付的6000元押金足以抵扣剩余3个月租金,最多再支付1个月租金即可结清租期内全部费用。其认为老白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且质疑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 经法院查明,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人可以没收已付押金,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已付押金或用押金抵扣任何款项。合同还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月租金标准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经法官释明后,小李明晰了自身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协商和解,由小李再支付3000元了结此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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