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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处被告人陈某彬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3年5月,陈某彬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从刘某贵(已判决)等人处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赖茅”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及微信进行销售,从中获利1.9万余元。2024年4月,陈某彬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白酒共计156箱。经原品牌公司辨认,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陈某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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