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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5:22:12

残疾人能否算作扶养人? 法院:残疾亲属无能力不计入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情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交通事故致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该怎么算?在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伤残的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往往成为赔偿争议的焦点。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清晰指引,认定共同扶养人,关键不在身份标签,而在是否具备实际扶养能力。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邱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石狮某路口右转弯时,与沿道路直行的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钟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6天。后钟某的伤情经鉴定,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就理赔事项协商未果,钟某诉至石狮法院,要求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其中包括其父亲、母亲,以及儿女等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答辩称,钟某伤情轻微,其被扶养人也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其他生活来源,对钟某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此外,保险公司指出,钟某的哥哥钟某华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钟某华若有残疾人证便享有政府补贴,存在一定收入,因此钟某华也应被视为共同扶养人。

法院审理

残疾哥哥不列为扶养人

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钟某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残疾的哥哥是否具备扶养能力,能否被列为其父母的共同扶养人?

钟某主张,其父亲已年满62周岁,母亲已年满61周岁,两人都在老家生活,且无任何生活来源。虽然钟某的父母共同生育儿子三个,但长子钟某华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且为低保户,客观上无法履行对父母的扶养义务,因此钟某主张在计算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扶养人应按钟某与其弟弟钟某树两人来计算,不应包括其哥哥钟某华。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钟某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低保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虽然钟某父母共育有三子,但结合钟某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钟某华肢体残疾二级,应依法认定其为无劳动能力人,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因此,钟某主张扶养人不应包括钟某华,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钟某的主张,认定其身患残疾的哥哥不具备扶养能力,其父母的扶养人为钟某与弟弟钟某树两人,并据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判决邱某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按标准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扶养人认定应看是否具备实际扶养能力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可能使其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进而影响对被扶养人的经济支持。若将无实际扶养能力的人列为扶养人,会不当减少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金额,导致被扶养人的生活保障落空。只有实质审查扶养能力,才能确保赔偿金额真正弥补受害人家庭的实际损失。

因此,当伤者因交通事故致残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对于扶养义务人的范围认定,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只审查扶养人人数、扶养人年龄等因素,还应当围绕是否具备扶养能力这一关键因素,从扶养人的身体条件、劳动能力等多个要素进行深入探究,以确保赔偿金额能够切实弥补被扶养人因伤者残疾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所遭受的损失。这样的做法,既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温度。

在此也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要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警示赔偿义务人,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履行赔偿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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