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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遇障碍物引车祸,公路管理者该不该赔? 法院:管理者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高速公路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现代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道路通行环境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一位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哪怕是一个看似不起眼的障碍物,都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当意外发生时,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陈先生驾驶小车行驶至永漳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路面散落的大车轮胎皮碰撞,后与右侧护栏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陈先生支付护栏维修费、道路救援费及车辆维修费等共计6.5万元。陈先生认为,该路段系某高速公司负责管理,其未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赔偿全部损失,遂将该公司诉至漳平法院。 某高速公司则辩称,当日已对事故路段进行定时巡查,且交警已认定案涉事故由陈先生负全责,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管理者未尽保障义务需承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证明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分析证据,根据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此案中,事发道路为收费公路,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某高速公司之间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尽到比一般公路管理者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对高速公路应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理,保持高速公路良好的通行状态。从事发时客观情况看,某高速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事故路面障碍物,存在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此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某高速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陈先生驾驶机动车途经存有障碍物路段时操作不当,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因此,法院酌定某高速公司对陈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高速公路作为车速普遍较快、环境相对封闭的特殊交通环境,一旦路面存在障碍物,驾驶人难以及时避让,隐患也无法自然消除,极有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因此,管理者需承担高于一般公路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路段车流量、货车通行频率等实际情况,加密重点路段巡检频次,提升路面隐患排查效率,及时有效清除障碍物,从源头减少事故诱因。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要与前车保持充足的安全车距,集中注意力观察路面情况,遇到突发障碍物时尽量保持冷静,采取合理避让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如发现路面有障碍物妨碍车辆通行,可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者或交警部门报告,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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