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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对准“被侵占区”,拍的是乱象还是隐私? 法院:公共区域改建不具合法性,不予支持主张隐私权 同一小区的邻居,因一块露天阳台区域的使用与拍摄行为对簿公堂,双方就该区域是否属私人空间、拍摄行为是否侵权各执一词。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露天阳台使用问题引发的业主纠纷案。 案件回顾 章某与汪某是连江某小区的业主。章某在靠近其房屋北侧的露天阳台上,使用砖石砌筑高度约50厘米的花圃,将该区域围成半封闭空间,与露天阳台的其他部分隔开。今年3月5日,汪某进入该花圃区域,对章某的住宅进行拍摄。章某认为汪某擅自闯入其私人空间,严重侵犯一家人的生活隐私,遂向连江法院提起诉讼。 章某主张,案涉区域属于其私人领地,是否违规应另行认定,但汪某未经允许进入其私有区域进行拍摄,已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汪某则辩称,其活动和拍摄的区域属于小区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私密空间”;其拍摄行为旨在对涉嫌违建部分进行取证,并非窥探章某私人生活,故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审理 公共区域改建不具合法性,主张隐私权于法无据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汪某是否构成对章某私人空间的侵入,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具有与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的相当性。 该案中,汪某进入的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章某擅自将该公共用地围起建成半封闭的花圃区域,属于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而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章某以其不法行为主张该空间属于其私人空间并据此享有隐私权,于法无据。汪某虽有进入花圃区域进行拍摄的行为,但其距离章某的住宅尚有一段距离,章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汪某已拍摄到章某及其家人生活或住宅内部私密空间隐私的相关图片,同时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汪某利用拍摄的照片对章某及其私密生活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后果,故对于章某主张汪某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删除照片、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经法定业主同意,改建共有部分不合法 该案中,章某主张其在住宅北侧修建绿化园地已经过小区业委会批准和相关业主同意,并提交业委会《证明》及同座2个单元、邻座1个单元业主出具的意见书。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由于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区域属于其专有部分,而花圃所在位置实为业主共有部分,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项改建已依法获得法定多数业主的同意。因此,法院对章某的证据不予采信,主张该区域为其私人空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开发商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开发商在售卖商品房时,往往会口头承诺购房者临靠其所购单元房的公共区域可划为购房者私人使用。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才能被认定为购房者的专有部分。若行为人存在擅自改建公共区域、私自侵占共有部分行为的,其他业主有权向其主张权利。 此外,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案中,虽然汪某的行为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但仍要注意行为的界限,避免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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