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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4:57:15

购买预付式课程7天内欲全额退款 法院: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规定!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买课、办卡、充值......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常见,但付款后课还没上就后悔了该怎么办?能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吗?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预付式消费退款纠纷的相关案例。

案例回顾

今年5月13日,李女士为孩子在厦门A体育机构购买了113节体能课,总价12958元。合同写明:退费要扣30%手续费,转卡扣10%。然而课程尚未开始,孩子就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5月15日,李女士向机构提出全额退款申请,机构拒绝了李女士的退款要求。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付款后7天内,消费者可要求返还本金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机构签订的课程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付款后7天内,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

李女士5月13日付款,5月15日就提出退款,完全在7天期限内,合法合理。虽然合同写了“退费扣30%”,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定的7天解除权面前,并不适用。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课程协议,扣除未退还的赠品价值150元,机构十日内向李女士返还1280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七天无理由退款”有法可依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这一新规为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的退款机制,赋予消费者更大的权益保障。“七天无理由退款”的适用条件:自付款起七日内,消费者向经营者请求退款,无需特别说明理由。

该机制也存在例外情形。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相同商品或服务,或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相同商品或服务。当然,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款条款,则以约定为准。

对于付款七日后的退款问题,新规同样提供了保障。如果因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公,消费者有权与经营者重新协商;若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应理性消费,认真审查条款

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商家。签订合同时认真审查条款,尤其是退费条款,避免签订“霸王条款”。在订立合同后应及时履行合同,避免产生损失。经营者应尽量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并禁设“霸王条款”。出现经营异常时,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依规依约退还预付款,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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