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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市监龙田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福清市龙田陈自雄蔬菜摊,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1MA33MWGP9H,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农超市场摊位149、150、151号。 经营者:陈自雄,性别:男,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706021590,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晨光村过道35号。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5SFJC001608),报告显示福清市龙田陈自雄蔬菜摊销售的菜椒的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检出:0.063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对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行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以4.4元/kg的价格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涉案菜椒12.5kg,进货总价为55元。该批次菜椒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检出:0.063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菜椒销售10kg,销售均价5元/kg,剩余2.5kg因储运环节损耗无法销售,计货值金额62.5元,计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菜椒,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起张贴召回公告,对售出的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菜椒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情况; 4、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5SFJC001608)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涉案菜椒的检验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5、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7、执法人员对抽样单上登记的供应商吓平嫂蔬菜批发店联系电话进行拨打询问的视频光盘1份及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无法与抽样单登记的供应商吓平嫂蔬菜批发店取得有效联系。 2025年9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制作送达《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融市监龙田罚告〔2025〕28号)1份,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面积9平方米,属于《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中第二点规定所指的可以参照适用的经营规模主体,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自主选择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及行政执法服务告知书 融市监龙田执服〔2025〕28号 福清市龙田陈自雄蔬菜摊: 你(单位)因实施违法行为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融市监龙田处罚〔2025〕28号。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定,本单位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官网向社会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评选评优、项目申报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对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 修复时限:□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 三、法律宣传及服务帮助渠道 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条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予以明确告知,请认真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避免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今后,如有涉及市场监管业务困难问题需要服务帮助的,请与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刘莞莹、郭如华联系电话:0591-85771082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公告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各位理事: 为规范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义务,请诸位理事于10月25日前缴清会费。逾期未交纳者即视为自动退会,取消相应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电话:15080012935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州咏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0410070885,声明作废。 福州咏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黄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胜、詹永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802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大胜、詹永辉劳务工资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雁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 厦门泓皓管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开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泓皓管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权纠纷案[(2025)榕仲受379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榕仲裁379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福建中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轨道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2025)榕仲受130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1月6日上午0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许浩: 本会受理申请人杨梅与被申请人许浩、林传世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5)榕仲受153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1月7日上午0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三门峡汇森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军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陆军、刘祖强: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中森碳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汇森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军丰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陆军、刘祖强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案[(2025)榕仲受202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2025)榕仲裁202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湖北省中森碳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丽、邹奇、刘祖强: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中森碳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中森碳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丽、邹奇、刘祖强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案[(2025)榕仲受291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2025)榕仲裁29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合肥业祥置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业祥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2024)榕仲受324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1月9日下午15:0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不慎遗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03年8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ET25900R,执照注册号:3505006000130,现声明作废。 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名芊商贸有限公司(原户名:福州经迈耶贸易有限公司)遗失银行预留公章和私章(郑锦铨)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名芊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1日 遗失声明 建阳大为米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各一份(核发日期:2020年11月13日;许可证编号:SC10135070300058;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2日)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一份(许可证编号:SC10135070300058),现声明作废。 建阳大为米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宁德润众物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90110024736,现声明作废。 宁德润众物流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卢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建阳区卢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70310032587;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卢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长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闽B23361(黄色)道路运输证壹张,证号:闽交运管莆字350304013284号,声明作废。 福建省长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长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壹张,证号:闽交运管许可莆字350304002429号,声明作废。 福建省长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告示 福州市橘园洲大桥东桥头及周边拓宽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建设单位: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蓝海建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完工,并于2020年1月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农民工已全部离场,项目部已按时足额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如有疑问请联系卢先生,电话:13328698736。本公示从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止。特此公告 福建蓝海建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明溪县夏坊乡新建村用水户协会清算公告 明溪县夏坊乡新建村用水户协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350421683063202F)依据会员大会决议,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组成清算组。请明溪县夏坊乡新建村用水户协会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协会清算组申报债权,过期视为放弃债权。 联系人:卢秀明 电话:13328927193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夏坊乡新建村委会办公楼 邮政编码:365207 特此公告。 明溪县夏坊乡新建村用水户协会 2025年10月14日 明溪县夏坊乡黄地村用水户协会清算公告 明溪县夏坊乡黄地村用水户协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350421559597573F)依据会员大会决议,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组成清算组。请明溪县夏坊乡黄地村用水户协会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协会清算组申报债权,过期视为放弃债权。 联系人:卢秀明 电话:13328927193 地址:明溪县夏坊乡黄地村委会办公楼 邮政编码:365207 特此公告。 明溪县夏坊乡黄地村用水户协会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清市玉屏街道韦红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遗失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501810317701,有效期至2029年7月7日,声明作废。 福清市玉屏街道韦红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长乐区明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8210009420,声明作废。 福州市长乐区明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盛祥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船号闽霞渔0910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闽霞)船登(权)(2022)HY-200069号;国籍登记证书,编号:(闽霞)船登(籍)(2022)HY-200114号;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证书编号:3509000240710,检验登记号:350500011047,声明作废。 声明人:霞浦县盛祥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采用网上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1、武夷山市星村镇(九曲花街)B幢1层、2层商业房地产五年租赁权(整体出租);2、住人集装箱一批(9个)。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2025年10月21日下午17时前向本公司交付竞买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携带相关证件办理竞买手续、获取竞买权限,并按要求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看样地点:标的物所在地(武夷山) 报名地点:武夷山市银泰花园A幢305 联系电话:13809592351 福建省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公告 福州市金山污水处理厂将于2025年10月15日8:00-20:00、16日8:00-20:00减产维护。届时,金山污水厂服务范围内地下排水管道可能有溢流现象,请周边排水户及过往市民注意安全。 为尽量减少暂停服务工作对市民的影响,我司将争取提前恢复生产。 敬请谅解 福州创源同方水务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公告 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将于2025年10月14日9:00~15:00停产。届时,连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地下排水管道可能有溢流现象,请周边排水户及过往市民注意安全。 为尽量减少暂停服务工作对市民的影响,我司将争取提前恢复生产。 敬请谅解 福州创源同方水务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雨中鸟(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雨中鸟(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进行打包处置。截至2025年3月31日,资产包债权本息为918,586,882.77元,其中本金余额505,819,996.84元,利息412,766,885.93元。该资产包债权主要分布于福建省泉州市、宁德市地区。具体情况请登录我公司对外网站(http://www.mtamc.com.cn/)查询。 交易对象:该债权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债权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自然人债务人及担保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公告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自本公告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或异议,有关排斥、阻挠的书面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书、相关有权部门登记的信息等有关资料为准。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91-87271150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7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91-87765920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金泉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公章编号:3504260005712,声明作废。 福建金泉贸易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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