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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2:39:20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记者 何静雯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据悉,今年9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为我省海岸治安管理提供系统性、法治化的制度支撑,进一步加强我省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防范应对海上安全风险,维护我省沿海安定稳定。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聚焦齐抓共管,织密协同防控网。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五海一边”等涉海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执法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线索互移”。同时,推进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重点海岸、码头安装智能公共视频设备,推动船舶定位装置全覆盖,促进船舶安全管理。此外,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线索,构建“专业防控+群众防线”的双重屏障。

《条例》聚焦海岸要素,压实主体责任链。明确《条例》中“海岸”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强调海域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着力打造“陆海统筹、以岸控海”格局。明确公安机关建立海岸治安巡防制度,对沿海港岙口、码头、临海景区,以及从事海域生产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对船舶修造主体、海岸经营性留宿场所、海岸危险区域以及群体活动的监管等均作出规定,最大限度消除海岸治安隐患。

《条例》聚焦重点难点,强化管理全流程。明确船长(船舶所有人)为船舶治安管理任人,负责船员信息报备、安全知识培训等。明确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舶报告及信息变更等规定,要求出海船舶必须清晰标明船名或识别牌号,配备并正常使用定位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明确出海人员需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严禁无证驾驶、超载航行,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等禁止性规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同时,针对我省沿海乡镇船舶数量多、管理难等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

《条例》聚焦法律责任,划定违法高压线。对违规修造船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措施,确保“执法有温度”。对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规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确保“执法有力度”。对在本省沿海范围内查获的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分类处置,杜绝“一查了之、反复反弹”,确保“违法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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