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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2:39:20

恋爱期共同买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法院:无约定房屋“按份共有”

作者:徐林煌 江爱香 黄晓晖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基于结婚的目的买房本是爱情里“共筑未来”的期许,但恋人缘分尽散,曾经的“婚房”往往变成财产分割的难题。房屋权属份额如何确定?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出资款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例。

案情回顾

小美(化名)与阿伟(化名)曾是恋人。2023年5月,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在龙岩市新罗区购置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美名下。房屋总价款75万元,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11万元,余款64万元则以小美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然而,这段感情未能走向婚姻,双方因多种因素分手。分手后,阿伟因经济压力停止支付房屋按揭款,导致按揭款断供,小美遂与银行协商办理暂停按揭手续。

此后,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及处置问题协商未果,今年7月,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伟返还其购房出资款及按揭贷款,并要求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阿伟名下,或由阿伟自行处置并承担盈亏。

阿伟则认为,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共同买房,房屋出资款及按揭贷款主要由其支付。如今,房地产不景气,房屋贬值较大,而房屋登记在小美名下,并由小美实际使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阿伟反诉要求判令房屋归小美所有,并要求小美返还其支付的购房出资款及按揭款。

法院调解

出售涉案房产,并按比例还贷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曾系恋人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案涉房屋,且现均不愿取得案涉房屋,承办法官遂决定通过调解方式疏导化解该起纠纷。

承办法官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分析,引导双方当事人念及昔日感情,并综合分析现今房价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案涉房产出售处置后将卖房所得款项优先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房贷偿还不足部分由阿伟自愿承担55%,小美自愿承担剩余45%。

调解达成后,双方均撤回此案诉讼。

法官说法

无约定情况下房屋权属“按份共有”

此案涉及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房屋权属以及份额如何认定问题。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共有财产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有份额多少的区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权利大小、份额多少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此案中,阿伟与小美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共有方式,故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对房屋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房屋权属份额的确定,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共同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应当结合购房目的、出资情况、房屋增值或贬值情况、产权登记、实际使用等各种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要留痕

恋爱买房固然美好,但法律风险需警惕,建议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要留痕,备注清楚款项用途,同时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出资份额、产权归属以及分手后的处理方案;若系借款或附条件赠与,应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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