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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9:30:02

一纸“断绝书”,可断养育恩? 法院:法定义务,单方面声明不可免除

作者: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邹守静 张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家庭关系中,当亲子关系破裂时,一纸亲手写下的“断绝关系”声明,真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矛盾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五十年前,张某收养了小袁,并将其抚养成人直至成家立业。如今,年近八旬的张某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小袁赡养。然而因家庭矛盾纠纷,自2024年9月起,小袁便不再向张某支付赡养费。

2025年张某因病住院,要求小袁承担医疗费用时,小袁仅出示一份单方面手写的“断绝母子关系”字条作为回应。无奈之下,张某向浦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袁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调解

单方出具“断绝关系”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后意识到,若仅简单判决支付赡养费,虽能解决一时之急,却难以弥合母子之间的亲情裂痕,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于是,法官决定以“修复关系”为核心,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母子二人沟通。

法官一方面向小袁释法,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法定强制义务。同时向小袁明理,张某如今年迈体衰,无劳动能力,其应依法负有赡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单方出具所谓“断绝关系”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另一方面,法官也安抚张某情绪,引导她理性表达诉求。

在双方初步形成调解意愿后,法官安排母子二人面对面坐下来沟通。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与亲情两个角度耐心疏导,既讲清法律责任,也唤醒家庭亲情。

最终,在亲情感化与法律教育的双重作用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袁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张某当月赡养费500元,并承担张某今后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

法定义务,非一纸声明可免除

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常有当事人误以为单方出具“断绝关系”声明便可免除赡养义务,这反映出部分人对赡养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偏差。事实上,此类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既不能解决赡养问题,还可能加剧家庭矛盾、伤害亲情。赡养父母是每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涵盖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与关怀。法律是保障权利义务的底线,而和谐的家庭关系更需要建立在理解、尊重与关爱的基础上。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人子女者,若不尽赡养之责,不仅将受到道德谴责,也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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